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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10个基本方法和技巧

文章出处:泰如动态 责任编辑: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2022-04-12
  多年来主要处理刑事案件,包括很多高管和涉黑案件,简称“两高一黑”。
我们知道,刑事案件关系到公民的自由和生活,比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涉及的利益更重要。因此,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非常重视经验教训的积累和总结,以便不断改进,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
刑事辩护
客户来找我们解决问题。理论讨论没用,实践经验很重要。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刑事辩护的10个基本方法和技巧。
1.熟悉实体法
我们知道,刑法就是要解决有罪与无罪,这个罪与那个罪,罪与刑的轻重问题。那么,刑事诉讼也是要解决定罪量刑的问题。第一,有没有犯罪,第二,什么犯罪?况且,轻罪和重罪,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自始至终都是为了解决定罪量刑的问题。
所以一定要熟悉实体法,也就是刑法是刑事辩护的基石。如果我们不熟悉实体法,那么辩护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只强调技巧和方法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先熟悉法律条文,才能进行刑事辩护
实体法的内容是什么?
首先是有没有罪的问题。比如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前者是民事纠纷,后者是犯罪;比如强奸、通奸或者谈恋爱、故意杀人或者正当防卫等。都是罪与非罪的问题。如果不熟悉刑法,这些是分不清的。
二是这个罪和另一个罪的问题。这是重罪还是轻罪?比如组织妇女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前者是重罪,后者是轻罪。比如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最高刑是无期,骗取贷款罪最高刑是七年。这两个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是罪轻罪重的问题。如果定罪不可避免,那么就要考虑量刑的轻重。一个案件经过侦查起诉到法院后,罪责明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如何判断还有商榷的余地。
2.熟悉程序法
程序法也是我们目前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运用程序正义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我国律师不仅维护被告人的实体权利,也维护其程序权利。如果有什么程序问题,我们应该及时提出来。
我亲身经历了一个案例。去年一对夫妻和一个中间人用高利贷。三个人都被划为恶势力。审判后,他们被重判。我们在二审的时候代理了这个案子,我们发现这个案子存在程序问题。检察院以A控罪起诉,但法院将其改为B控罪,并未提前告知控辩双方,为新控罪做新的准备。我们在二审中提出了这个问题,然后二审裁定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几年前,我处理了一起贿赂案。这个案件审理后,我们发现控方没有出示任何证据。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中直接引用了这一未经证实的证据,也是违反程序的。后来我们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了我们的观点,发回重审。
还有其他管辖权问题。比如有些地方,公检法没有管辖权,却受理了案件。作为律师,你也可以辩称这是违反程序的。但是,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审理,可能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所以,解决管辖权问题,有时会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轻重的问题。
包括一些回避的问题。比如本案的检察官、法官、警察与本案有明显的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如果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律师可以申请异议等等。
所以要重视程序,程序性辩护从更高的层面为辩护律师提供了突破口。它是一种主动辩护,允许律师对整个诉讼活动进行审查。简单来说,程序性辩护就是找调查方的茬。如果是一审的话,要看侦查起诉有没有问题。如果是在二审,那就要看一审程序有没有问题。
3.熟悉证据法
包括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如何认定一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就是通过证据把我们认定的事实变成法院认定的事实。
打官司就是找证据,这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对于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律师,一定要用证据说话。
这里还要注意的是,很多情况下,言词证据是主要证据,虚假言词证据的可能性比较大。必须仔细审查,比如贿赂。双方关于受贿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等的口头证据。必须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定罪。如果一方说钱给了,另一方说没收了,那就不能定了。但是,如果有三个当事人,其中两个当事人的证言可以被确认,而一个当事人的证言不一样,那么仍然可以定罪。
还有一种情况,双方证言正确,但过了一段时间,一方翻供,无效,不能推翻原判。所以,言词证据容易变,虚假的可能性比较大。
还有就是非法证据的排除,比如威胁、暴力、疲劳讯问等等。当然,取证很难,所以排除非法证据非常困难。但有些刑事案件是有录音录像的。一定要看录音录像和笔录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以录音录像为准,通过观看录音录像可以找到非法证据。
所以我们必须非常熟悉证据的原则、规则、标准和举证责任。作为法律人,要讲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是我们追求的最高境界,但有时候很难达到。比如案子已经很久了,证据不全,想完全还原原貌不现实,就要谈法律事实。如果证据充分,就判你有罪;否则不会有嫌疑。
在这里,我想强调的是,怀疑从来都是不存在的,意思是说,当有有罪与无罪之争时,不应该有宽大处理或优柔寡断,但当有重罪和轻罪之疑时,就应该有宽大处理。
刑事辩护
4.参考专家论证的意见
这也是我们经常使用的辩护方法,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方面的专家、学者、教授。专家意见本身并不干涉司法,只是作为参考,这个参考很重要。一些疑难案例有论证的基础。比如本地干扰比较大。这时,律师可以组织专家论证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犯罪构成进行论证,为当地法院审判提供参考,也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抵制干扰提供一些帮助。
在这里,我想强调一下,我们说的专家意见,要么是证据,要么是建议和参考。他们不出庭,主要是讨论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另外,专家意见要保密。案卷是否应该给专家看也是有争议的。我的做法是把案例归纳成几个问题,简单介绍一下案例,需要论证哪些问题,请专家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例做出判断。
5.媒体的监督
在当今的信息社会,媒体的监督是非常重要和强大的。有人总结了三大办案法宝——“律师辩护、专家论证、媒体监督”。的确,许多冤假错案的平反和媒体监督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媒体监督也要慎重处理。一些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能向媒体披露。如果造成严重后果,会被判刑,媒体本身也会受到刑法的惩罚。
6.定罪与量刑分离
通俗地说,就是先不认罪,再从轻认罪。《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1条规定:“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不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再辩论量刑。”
这一规定明确了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审判中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两者并行不悖。
还有其他法律规定,如《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辩护律师申辩无罪的,可以当庭发表量刑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这说明辩护人对量刑辩护的意见不会影响之前的定罪辩护。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三条强调:“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定罪量刑分开进行”。
所以我们的律师可以在定罪阶段认罪,在量刑阶段认罪。
我们强调有效的辩护,而不是清白来衡量辩护的成功。有些情况,比如减控或者减刑,可以算作成功。还有涉黑涉恶的案件。如果能去掉“黑”或“恶”的罪名,也算是成功了。所以答辩最重要的是实事求是。
7.提出明确要求
律师的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如免除刑事处罚、有期徒刑缓刑等。比如“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我们认为应当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也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而不是含糊其辞的“希望法院公正处理”。
8.从实际出发
面对现实,充分了解案件相关事实,正确理解现有证据,结合法律建立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诉讼请求。脱离实际的盲目抗辩无罪,更容易损害被告人的利益。监狱改造减刑比法院判刑好。认罪,赔偿。
比如单位受贿和个人受贿在量刑上就有很大的区别。单位受贿罪最高数额为五年,个人受贿罪最高数额为无限期。如果你能通过摆事实、讲法理、提交证据,成功地为个人受贿作为单位受贿的指控进行辩护,那就是大成功了。
9.熟悉立法、司法改革和学术动态
一方面,法律总是在发展的,很多罪刑都变了。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水平和辩护艺术再高,也不能超越一个国家现行法律的规定。因此,立法和司法的改革与发展与刑事辩护律师的业务活动密切相关。
另一方面,一个合格的刑事辩护律师,离不开对各种学术成果的掌握和学习。只有密切关注学术动态,研究学习,才能不断从中汲取前进的动力和对刑事辩护的深刻理解和感悟。
10.贯彻先进的司法理念
想法很重要。同样的法律规定,有的地方执行得好,有的地方执行得差,都与观念有关。
我们应该贯彻先进的司法理念,摒弃落后的司法理念。例如,打击犯罪而不是保护犯罪,意味着打击犯罪而不是保护被告和嫌疑人的人权。这是一种落后的观念,应该把打击和保护并重,甚至把保护人权放在打击犯罪之前,因为打击犯罪的目的是保护人权,保护人权应该放在第一位,也就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比如实体和程序,落后的司法理念是重实体轻程序。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实体和程序应该并重。法律是不断发展的,司法理念也应该不断发展。
另一个是协调和制约。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如果我们拥抱先进的司法理念,即使法律条文存在一些漏洞和瑕疵,我们仍然可以在实践中做得很好,所以理念非常重要。
以上是关于刑事辩护的10大基本方法。最后,我想强调一下,做律师一定要多实践,多见面,多看论文,多开庭,因为律师和医生一样,实践和经验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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