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律师事务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它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⑴法律服务提供:
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参加诉讼。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如合同审查、法律咨询等。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⑵业务指导与管理:
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
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并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以实现专业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