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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制度权利有哪些原则?

文章出处:泰如动态 责任编辑: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2023-06-07
  ​东莞律师制度:是国家关于律师性质、任务、权利和义务及东莞律师活动原则、组织结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业务范围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东莞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们党高度重视律师工作,支持律师队伍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1、调查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2、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3、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

4、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出席法庭,参与诉讼。

5、拒绝辩护和代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6、律师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7、律师享有控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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