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法律规定条件主要基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这些条件明确了何种情况下职工所受到的伤害或疾病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进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
东莞工伤律师小编具体来说,工伤的法律规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本条件
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⒉工作职责相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⒊职业病:
患职业病的。
⒋因工外出: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⒌上下班途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特殊条件
除了上述基本条件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如: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被视为视同工伤的一种情形。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也视为工伤。
三、排除条件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伤害都能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下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申请与认定程序
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部门在受理后,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