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奉军专业刑辩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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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很多年轻人都会在结婚前去公证婚前财产。那么也有很多人会问,什么是婚前财产呢?所谓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在大多离婚案件中,财产问题相较其他问题来说就显得棘手很多,也复杂很多,但是有了婚前公证后就会十分省事了。法院也会依据婚前财产公证来判定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1、第一次诉讼,如果妻子坚决不同意离婚,且无其他特殊情况,判决不予离婚。特殊情款见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f、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第一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再次起诉,一般会判决离婚。
房子虽然是丈夫名下,但要具体看是何时购置。如果购置之时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则为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反之则为丈夫私人财产。其他财产按此原则处理。
3、子已大学,应已超过18周岁,法律上位成年人,父母已经均没有抚养义务。法庭不予处理。如果子确未成年,则可遵照其意愿,判给其父。
4、财产分割特殊,见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重婚的;
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c、实施家庭暴力的;
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