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书面形式:权利人通过发送催款函、对账单、通知函等书面文件,明确要求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这些文件需送达义务人,送达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但期限届满后乙公司未支付。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催款函,乙公司签收该函件后,诉讼时效中断。
口头形式:权利人以口头方式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当义务人知晓该请求时,诉讼时效中断。不过,口头请求在证明上存在一定难度,建议权利人尽量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比如,债权人通过电话向债务人要求偿还欠款,并且在电话中明确提及合同编号、欠款金额等关键信息,债务人在电话中表示知晓,此时诉讼时效中断。
电子数据形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数据方式提出履行请求也较为常见。当权利人发送的电子信息能够证明已到达义务人,且内容明确体现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时,诉讼时效中断。例如,债权人通过微信向债务人发送文字信息,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债务人回复确认收到该信息,那么此时诉讼时效中断。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明确表示:义务人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明确的方式表示愿意履行合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例如,债务人向债权人发送邮件,表示会尽快安排支付欠款,或者在与债权人的通话中承诺还款,这些行为都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部分履行:义务人虽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有部分履行的行为,也可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比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 10 万元货款,但只支付了 3 万元,这 3 万元的支付行为可使诉讼时效中断,对于剩余的 7 万元货款,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从起诉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无论法院最终是否受理、是否判决权利人胜诉,都不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断。例如,甲与乙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那么从甲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那天起,诉讼时效中断。
申请仲裁: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了仲裁协议,权利人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请仲裁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与提起诉讼一样,仲裁机构是否受理、仲裁结果如何,不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断。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申请支付令: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债务人支付款项。申请支付令的行为具有与提起诉讼类似的法律效力,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该行为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在一些情况下,权利人通过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申请行为也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例如,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人,为了追讨欠款,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申请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权利人在提起诉讼前,为了防止义务人转移财产或采取其他可能损害自己权益的行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这些申请行为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追加其他相关人员为当事人,或者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这些行为与诉讼活动密切相关,也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抵销债务,该行为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例如,甲与乙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甲起诉乙的诉讼中,甲主张用自己对乙的债权抵销乙对自己的债权,甲主张抵销的行为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