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金融票据诈骗罪具有如下特征:
(一)金融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单位、个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和金融票据管理制度,犯罪分子利用金融票据,欺骗金融单位和他人,从而骗取财物,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票据制度,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单位、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
(二)金融票据诈骗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的。
(三)金融票据罪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构成本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金融票据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有谋取非法利益或骗取财物的目的。在上述(1)—(3)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明知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或是冒用他人的,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上述(4)—(6)情况下,行为人须有骗取财物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200条的规定,单位犯金融票据诈骗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